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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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丹东惠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丹东惠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丹东市元宝区的商铺返还给原告***; 二、被告丹东惠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27日的租金损失52953元(22779元÷365天×1697天×50%)。 如果被告丹东惠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4元,减半收取562元,由被告丹东惠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7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