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郑州市锦鹏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借款444426.63元及利息(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对被告***抵押的位于登封市少林大道东段路北、福佑路西侧、玉带路南侧锦鹏观山悦15号楼1单元5层507室的房产(商品房买卖合同号DF13001449251)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第一项判决所确定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82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负担316元,由被告***负担79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2
发布日期 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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