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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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暂算至2021年7月13日为6185.37元,以后按照《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和《自助放款回单》的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4元,减半收取1712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98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