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昕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市忠县马灌镇齐心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7089.16元及材料费500元,并支付原告以47089.16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19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 驳回原告重庆市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4元,由原告重庆市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486元,被告忠县马灌镇齐心村村民委员会承担10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06-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