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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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办法计付利息、罚息(其中,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1日起计算,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1日起计算,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5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3元,减半收取656.5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交;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预交的1313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