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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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永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永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返还6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起算,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7日起算,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永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损失72,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9日起算,以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6日起算,以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7日起算,以1,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1日起算,以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1日起算,以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9日起算,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驳回原告上海永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500元,由被告***负担1,590.90元,由被告***负担1,909.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