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21)苏0923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

二、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本起交通事故所致各项损失(120500元+852001.7元)982501.7元(开户名称:***,开户行: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帐户:62×××61〕,返还被告***垫付款6884.34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663元,减半收取8332元,由***负担1980元,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352元;一审鉴定费2447.6元,由***负担737元,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10.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269元,由***负担1180元,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089元,***预缴16663元,多余的15483元由本院退还***,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预缴12284元,多余的5195元由本院退还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1-01
发布日期 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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