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康平县康平镇鹏雷彩钢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康平县康平镇鹏雷彩钢厂支付货款22,893元及利息(以货款22,89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12月30日至2021年6月30日止); 二、驳回原告康平县康平镇鹏雷彩钢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