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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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管桩分公司 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管桩分公司、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古宏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107742.73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06元,减半收取15203元,由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管桩分公司、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古宏如负担。 原告浙江**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管桩分公司、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古宏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8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