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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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011民初904号 原告: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区支行。 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西927号4幢1楼3号。 法定代表人:谭邦强,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冯雪(特别授权),系该行杨柳桥分理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丽萍(特别授权),系该行杨柳桥分理处客户经理。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区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原告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区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交、免交、缓交诉讼费。 本案按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区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郭启军 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肖耀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