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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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福州分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福州分中心欠款本金21432.77元、利息3379.65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19年2月1日,之后按双方订立的《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福州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