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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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能达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紫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二广东能达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赔偿211852.1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10.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91元,由被告二广东能达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919.01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上述当事人应当根据判决书附随的缴费通知书迳直缴纳诉讼费用,本院不再向应缴纳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单独另行催收各自负担上述诉讼费用,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