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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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金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材料款人民币20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207,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7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20日之前,利率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02.50元,由被告***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