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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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本来生活食品(苏州)有限公司 江苏鸿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北京本来工坊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优之行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62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变更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62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北京本来工坊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之行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赔偿本来生活食品(苏州)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合计280000元”。 三、驳回本来生活食品(苏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3461元,由本来生活食品(苏州)有限公司负担90000元,北京本来工坊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之行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346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200元,由北京本来工坊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之行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000元,本来生活食品(苏州)有限公司负担14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0-13 |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