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
湖北艾晶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3856.46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支付截至2021年5月2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4415.31元,后期利息、罚息、复利以实际未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三、湖北艾晶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湖北艾晶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6元,减半收取计878元,由***、***、湖北艾晶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10
发布日期 202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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