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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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味之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桂0225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广西味之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向上诉人***支付利息48972元(暂计至2019年6月1日,从2019年6月2日之后至上诉人广西味之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深圳前海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止的利息,以3498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计算);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及诉讼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广西味之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82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432元(上诉人***已预交),均由上诉人广西味之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24元(上诉人***已预交894元,上诉人广西味之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1024元),由上诉人广西味之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24元,退回上诉人***894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