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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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尚诚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支付2019年1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拖欠的水电公摊费115.7元、设施设备维护费154.14元、物业管理费770.72元及违约金265.17元,共计1305.73元给原告广西尚诚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24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