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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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留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留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元; 二、被告辽宁留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利息(以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全部借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被告辽宁留学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辽宁留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退还原告***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