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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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8780元,扣除已支付的医疗费18000元,再支付赔偿款780元; 二、***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52825.22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第一至第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过付完毕。过付办法:通过本院过付。(户名: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齐鲁银行茌平支行,账号:8661××××1222,行号:313471500011,注明案件号,并及时通知案件承办法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共计7420元,由***负担7400元,***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1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