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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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连蔚蓝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终止原告***与被告大连蔚蓝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间签订的《蔚蓝游泳健身会籍合约》的履行; 二、被告大连蔚蓝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退还原告***会员服务费及制卡费2320元; 三、被告大连蔚蓝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律师费232元; 上述二至三项,被告应给付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大连蔚蓝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