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莱阳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莱阳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莱阳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莱阳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莱阳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莱阳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被告莱阳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莱阳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4
发布日期 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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