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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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3269.59元及截至2020年12月29日的利息1798.54元、费用7144.21元,并自2020年12月30日起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向原告计付利息、费用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律师费2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3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均已预付),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