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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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欠款本金348,266.7元,及截至2021年5月10日的利息2163.18元、罚息438,402.77元,合计788,832.6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支付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348,266.7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本金之日止,复利以即时欠付利息为基数,自2016年4月5日起计算至付清利息之日止,按年利率16.2%上浮5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80元,由被告***负担53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担1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2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