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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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48123.3元,及截至2021年5月12日的利息307329.16元、违约金782.66元、超限费33.6元,合计356268.7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支付利息,以本金48123.3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21年5月13日起计算付清本金之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2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3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