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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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新世纪保温防腐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21)吉0106民初374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21)吉0106民初37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长春市新世纪保温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被上诉人***返还借款496250元及相应利息(按年利率14%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若判决以后利率调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低于年利率14%的,则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363元,由被上诉人***负担659元,上诉人长春市新世纪保温防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4704元;保全费3983元,由上诉人长春市新世纪保温防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25.00元,由上诉人长春市新世纪保温防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