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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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金未来标识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0)吉0193民初2180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金未来标识工程有限公司、齐坤林、***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连带赔偿上诉人于奎误工费20,148.48元、护理费6,716.16元、营养费1350元、交通费300元、律师费4000元; 三、驳回于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6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32元,合计1,697.5元,由于奎负担725元,由金未来标识工程有限公司、齐坤林、***负担97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