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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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客运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康利巴士有限公司 沈阳黛朦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2民初729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2民初729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沈阳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应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沈阳康利巴士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沈阳黛朦投资有限公司的其它上诉请求及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89,411元、保全费5,000元,由沈阳康利巴士有限公司、沈阳客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