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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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于2019年3月5日签订的《个人担保贷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112345.2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以上本金计算截止至2021年8月18日,利息、罚息、复利自2021年5月8日起按《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至实际结清之日止,但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予以扣减);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2000元; 四、若被告***逾期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上述款项,则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可依法对被告***名下的车牌号为辽A×××××、车辆识别代码为LFV3A28KXE3052990、发动机号为517011的奥迪牌小型轿车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2元,减半收取166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