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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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市育文教育培训学校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市育文教育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学费13200元; 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沈阳市育文教育培训学校负担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退还原告***6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8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