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市育文教育培训学校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阳市育文教育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学费13200元;

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沈阳市育文教育培训学校负担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退还原告***6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18
发布日期 202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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