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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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襄阳建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五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场地租赁合同(不定期)》于2019年11月15日解除; 二、被告襄阳五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其承租的襄阳市樊城区汉江路3号原襄樊市织袜厂院内的房屋和场地; 三、被告襄阳五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127200元,并自2019年8月2日起至上述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按50880元/年的标准向原告襄阳建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及占有使用费; 四、被告襄阳五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38160元,并自2019年8月2日起至上述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按15264元/年的标准向原告襄阳建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五、驳回原告襄阳建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12元,由原告襄阳建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12元,被告襄阳五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