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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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电热电器总厂二分厂 沈阳电热电器总厂 沈阳电热电器总厂一分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电热电器总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电热电器总厂***、沈阳电热电器总厂二分厂补偿款16万元; 二、被告沈阳电热电器总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电热电器总厂***、沈阳电热电器总厂二分厂逾期付款利息(本金16万元,自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