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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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于2012年6月18日签订的《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周转易协议书》;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本金469,582.87元,利息1,354.67元,罚息14,570.22元,复息41.81元(以上本金及利息、罚息、复息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按《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罚息、复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具体偿还金额以实际还款日结清额为准); 三、若被告***、***逾期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上述款项,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可依法对被告***名下所有的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建筑面积94.13平方米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9,711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29元、保全费2,99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