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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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瑞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给原告沈阳瑞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269246.99元(3500元+265,746.99元=269246.9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瑞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1年3月31日起以人民币265,746.9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代偿款利息; 三、驳回原告沈阳瑞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43元、保全费1867元、保全责任保险保费540元(原告沈阳瑞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已预交),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