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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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恒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那氏工业专用设备经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3民初363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维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3民初36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变更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3民初36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沈阳恒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沈阳那氏工业专用设备经贸有限公司办理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房屋合同备案手续至沈阳那氏工业专用设备经贸有限公司名下; 四、驳回沈阳那氏工业专用设备经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9,2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沈阳恒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0,582元,予以退回。 二审案件受理费49,237元,由***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22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