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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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温州新丽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温州新丽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之间关于温州市鹿城区新国光大厦北楼三层123号店面的租赁合同关系于2021年9月22日解除; 二、被告温州新丽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25680.42元及滞纳金4109.83元; 三、被告温州新丽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2712.54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9元,减半收取364.5元,由被告温州新丽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