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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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立即解除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377759.41元及利息、罚息及复利(截止2021年6月2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0110.38元,并自2021年6月24日至付清之日为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且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 4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律师费用5000元。 四、如被告***未能按期偿还上述第二、三款债务,则拍卖、变卖被告林龙所有的位于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55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520元,合计6072元,由被告***承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