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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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7147.6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复印费287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7元,减半收取计1388.5元,由被告***负担1345.88元,由***负担42.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