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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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2019)川3424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与海南中建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大清包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 二、撤销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2019)川3424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由海南中建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海南中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3467010.00元”; 三、撤销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2019)川3424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昌分公司对上述款项在欠付海南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承担给付责任”; 四、由海南中建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海南中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573755.00元; 五、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昌分公司对上述款项在欠付海南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承担给付责任;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536.00元,减半收取17268.00元,由海南中建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海南中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088.00元,由***负担518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536.00元,由海南中建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海南中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175.00元,由***负担1036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3-18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