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省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 荔波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贵州省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退还商品房面积误差比3%的购房款6,536.67元;

二、被告贵州省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双倍支付商品房面积误差比超过3%的购房款17,823.3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2元,由原告***、***承担28元,被告贵州省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出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义务人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5-31
发布日期 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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