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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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水巷子食品有限公司 贵州宁凯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龙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宁凯纸箱包装有限公司货款本金25700元,并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5.39%的标准计算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罚息直至货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贵州宁凯纸箱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计232元,由原告贵州宁凯纸箱包装有限公司负担32元,被告***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清偿义务,权利人可在义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