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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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万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1%×1.5倍计算)。 二、被告***不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江西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所抵押的坐落于万安县林证字(2006)第1713260031号,万府林证字(2006)第1713260078号,万府林证字(2007)第1713260001号,万府林证字(2007)第1713260002号的林地、林权依法以折价、拍卖、变卖方式变价,并对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8839元,由被告***承担,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7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