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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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直至还清借款为止的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借款之日即2016年12月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为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应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持本判决书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予受理。 |
裁判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