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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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195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4月5日,未还利息为229792.89元;以未还本金1950000元为基数,月利率为14.409375‰,从2019年4月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抵押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12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应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持本判决书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8-01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