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195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4月5日,未还利息为229792.89元;以未还本金1950000元为基数,月利率为14.409375‰,从2019年4月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抵押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12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应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持本判决书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8-01
发布日期 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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