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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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子洲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7日,以月利率9.9‰计算;从2019年5月8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月利率14.85‰计算; 二、***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8元,由***、***、***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