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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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定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5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月利率14.4‰,从2020年1月9日起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期限内所欠利息31790.84元。 三、被告云凤茂、***、***、***、***、***、***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6元,由八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9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