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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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维安保健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四川维安保健品有限公司对成都恒大名城3栋2单元3519号房屋存在的商品房认购合同法律关系; 二、被告四川维安保健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返还3007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4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四川维安保健品有限公司负担288.4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在履行本判决第二项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