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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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渔梁河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贵州渔梁河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4000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20元,减半收取11560元,由被告贵州渔梁河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7-12-08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