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小犀快跑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博明信德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裁判结果 |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491民初28455号 原告:北京小犀快跑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大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琳,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梅,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博明信德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钱子琪。 原告北京小犀快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博明信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小犀快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北京小犀快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韩冰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佳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