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黑龙江省铸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铸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明水县支行的账户存款1500000元(账号:08×××42),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明水县革新社区怡和苑小区综合楼十五幢(东侧商服)南数1-2层7-8号(图号:丘号:2-38s-017-018幢号:15房号:017-018,明房权证革新字第××号)房屋,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黑A×××××号的奥迪牌Q7轿车的车辆档案,期限为二年。

四、查封担保人邱建军所有的车牌号为黑M×××××号的奥迪牌Q7轿车的车辆档案,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0-01-23
发布日期 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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