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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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丈夫邱从文死亡而获得的丧葬费20014元、死亡赔偿金362423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合计432437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110000元内,赔偿原告***1100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在被告***投保的乘客座位险10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10000元;尚余312437元,由被告***、佳木斯双腾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93731.1元,由被告***赔偿原告***218705.9元。以上款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与佳木斯双腾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182.94元,由被告***承担5582.94元,由被告***、佳木斯双腾交通运输公司承担3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